投诉者:车丢了物业只愿赔6%
一部近3万元的摩托车在小区内丢了,物业公司却只愿赔偿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和停交两年共840元的物业管理费。这是家住福州福屿路新园小区的吴先生碰上的一件麻烦事。昨日,吴先生告诉记者,在丢车的3个月中,他已经找物业公司协商不下5次,可都没有结果。
吴先生说,2001年12月7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他把车停在柴火间前,可一个小时后,他的车就不翼而飞了。该车为本田250cc,买于2001年6月,9月份开始使用,购车费连同牌照费共约28000元左右。吴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每月都向业主们收取35元的物业管理费,理当负起小区安全保卫的责任,如今车子在小区内丢了,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我们没有责任
接到投诉后,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负责新园小区物业管理的福州市鑫九洲物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柯方龙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业公司并没有责任,理由有两个:首先,业主的车是否真的在小区内丢失,目前无法证明,业主当时只是指着丢在路边的车锁说车丢了,而当时值班的保安则表示没有看到业主骑车出入;其次,业主的车没有按规定停在柴火间内或者指定的停车场,而是停放在柴火间的过道上。柯经理同时还表示,假如业主有疑义,可向消协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提醒
业主:别忘了签份物业合同
物业:能否设个车辆通行证
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发现,吴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们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更谈不上对东西失窃时物业公司是否该赔偿进行约定,而这给最终如何确认责任的问题带来了变数。福州台江区人民法院经济庭一姓陈的法官告诉记者,假如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那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认定。一般,假如约定了物业必须赔偿,那赔偿额可通过有资质的财产评估企业或者单位对失窃物进行价值评估而定。因此,记者在此提醒业主们,千万别忘了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对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这可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在鑫九洲物业公司的柯经理和业主吴先生辩论的时候,记者发现,吴先生对物业公司为何不设车辆通行证很有意见。虽然,柯经理避开不谈,可是,一些业内人士就认为,时下在许多小区,如湖滨小区等实行的车辆通行证的方法(车进入小区领个通行证,出小区也得以通行证为凭)确实可算是一个防盗的良策,而且也花不了几个钱。
本报记者 陈成广/郑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