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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如何打消费官司

2002年03月15日 08:30 来源:新华社  

  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走上法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消费者吃了不熟悉相关法律的亏,不仅权益受到损害,还输了官司。消费者进行维权诉讼到底应注意哪些问题,记者在“3·15”前夕就此专门采访了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有关法官。

  长期从事消费者维权诉讼审判工作的法官张应君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这类诉讼时首先要明确索赔对象: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若在展销会上和租赁柜台遇上这种情况,且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向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张应君说,打这类官司最关键的问题是证据,很多消费者就是因举证不力而输了官司。消费者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保管合同等;二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鉴定资料等;三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医疗处方、发票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正式发票并妥善保存,发票上记载的内容要尽量详尽,如购物或接受服务的日期、产品名称、型号、价格、数量或服务项目等等,并且要有经营者的签名或盖章。

  另一个值得消费者注意的问题是出现这类纠纷时,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寻求法律保护,否则就没有打赢官司的可能。一般情况下,这类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下列情况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另外,张应君还建议广大消费者,遇有这类纠纷时尽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既省时省钱,还可避免矛盾激化。在提出索赔项目和金额时,要合理合法。(记者刘忠海)


  • 专题:2002年3.15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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