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就我省电动自行车是否能报牌上路问题,昨日,省公安厅组织了一场座谈会,就省人大代表的提案向部分代表作出解释、答复。
去年6月5日,福州市公安局根据同年5月15日福州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精神,发布公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这一“禁令”引起了部分市民和人大代表的关注。丘占少、蔡剑文等省人大代表在本届人大会议上提出两份议案,要求“允许电动车上路、报牌”。此前,省公安厅曾作出答复,但代表们不满意。据了解,自1995年电动自行车出现以来,我省许多地方拥有了这种车,福州市已发生过4起电动自行车事故。因无法律依据,电动自行车处于不尴不尬的现状。
针对代表提案,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非常重视,派人到上海、浙江等地考察、搜集情况。调查后认为电动自行车报牌不具备法律依据。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属自行车加装机械动力的车辆,未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所以不能报牌。同时,针对我省许多道路尤其是福州市城区道路多呈“井”字结构,十字路口多,断头路多,次干道、支路机非混合道多等特点,如让电动自行车上路,将造成城市交通更加拥挤,因其速度比自行车高2倍,安全系数低,骑车者未经过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事故发生率高于自行车。交管部门还认为,更多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还将造成城市公交事业萎缩,在福州市不利于城市东扩南移,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废弃也将造成一定的污染。
丘占少等代表从电动自行车的便利、安全性能、市民的现实需求等四个方面进行民意调查,认为90.6%的市民希望电动自行车能够上路、报牌。代表们就电动自行车的定性,是否会造成交通堵塞、是否会引起更多的交通事故等问题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质询”。省公安厅有关领导表示,电动自行车的报牌、上路问题,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执法部门目前只能依法办事,因事关老百姓的生活实际,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法律难题,结合本地实际,疏导并管理好电动自行车。
(本报记者 林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