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30日,龙岩新罗区法院收到龙岩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驳回龙岩市自来水公司不服龙岩市工商局对其罚款5万元的上诉,维持区法院一审判决。至此,龙岩城区上万自来水用户今后再也不用多缴“冤枉”水费了,而按实际用水量缴费。
1980年1月1日,龙岩自来水公司根据福建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文件规定,开始向自来水用户按“基本水费”(俗称“底度”)收费,不管用户每月用水几吨,1995年7月前按每月5吨的“底数”收费,1995年8月后,按每月10吨收费。2001年,新罗区居民林某发现其亲属一年中有8个月未月用水10吨,却按每月10吨交费,“较真”的消费者于是向龙岩市工商局举报。
2001年11月13日,龙岩市工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自来水公司以其特殊地位,强制收取消费者未达用水底数不应缴纳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及所属部、委有关法规。同时也不利于提倡节约用水,遂决定:责令自来水公司停止“依照水表口径分别规定每月基本水数,居民用户每月用水未达基本数者,按基本数收费”的行为,并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龙岩市自来水公司不服工商局处罚,于今年1月21日上诉法院,要求撤消处罚决定。新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市工商局对自来水公司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4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龙岩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龙岩市自来水公司不服新罗区法院的判决,向龙岩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原判。7月21日,龙岩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自来水公司按“基本水数”收费行为违反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诚信原则,其实质是利用公用企业在经营上所具有的独占地位,在生活用水交易中违背用户意志,强迫用户在收费上接受其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获取不合理费用。明知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取消包费制,实行计量收费后,仍按“基本水费”向用户计收水费,显属故意,明显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龙岩市工商局有权按规定对其处罚,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自来水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人士指出:自来水公司虽然败诉了,但这么多年其向消费者多收的水费该不该退?如何退还?为了几元钱、十几元钱,拿起法律的武器讨回公道的毕竟是凤毛麟角。哪个部门能出面为众多的消费者挽回损失呢?
据悉,7月17日,龙岩市中级法院还作出终审判决,以同样事情同样理由驳回长汀县自来水公司不服龙岩市工商局处罚和新罗区法院判决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梅生邱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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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取消自来水
供水最低消费
省物价局与有关部门去年底联合发文,废止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79年制定并印发《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则》第十条中“依照水表口径分别规定每月基本水数,用户每月用水未达到基本水数者,按基本数收费”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省除福州市以外,将取消自来水供水收取底度水费的做法,一律按实际用水量计收费。同时取消其他此类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