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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榕城古街拆迁户状告福州市房管局胜诉,法院撤销了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而房管局随后又颁发了新的拆迁许可证并贴出了新的拆迁公告。由于对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等存在异议,榕城古街24拆迁户仍认为市房管局违法,再次起诉(本报从2005年起曾多次报道)。 今年4月,台江法院一审认为,市房管局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判决拆迁户败诉。拆迁户随即上诉至福州中院。昨日该案终审开庭,法院当庭没有做出判决。 在昨日的庭审中,存在几大焦点: 焦点一: 1998年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是否仍有效力?拆迁户认为,在1998年,福州市房管局颁发许可证后,他们曾上诉,结果败诉,法院维持该份拆迁许可证有效。可由于其他原因,该地块一直没拆迁。2006年5月12日,市房管局对同一地块又颁发了新的许可证,造成效力混乱。 对此,福州市房管局给法庭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说,1998年的拆迁许可证早已超过了许可的期限,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焦点二: 拆迁户认为,在一审时,市房管局提供的13号证据,也就是10份文华公司提供的异地安置房的购房合同,存在多处毛病,他们还去做了司法鉴定,认定这份证据等是伪造的。而根据行政诉讼的证据审查原则,行政机关事后或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对此,市房管局答辩意见称,这份证据是第三人文华公司提供的,由于在复印材料时贪图方便,只将一份合同重复复印,导致了有瑕疵,原件真实不是伪证。(记者 郑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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