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出台意见 高校贫困生认定需7条件

2007年09月06日 08:33         来源:
           

  福州新闻网讯省教育厅5日出台《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校的本专科学生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到困难金补助。

  《意见》指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有如下内容: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省教育厅要求,高校要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校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据了解,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前启动,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包括学校组织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的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年级(或专业)的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福州晚报记者汤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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