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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委员兼出纳郑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村委会公款60.94万元,用于买车搞经营和赌“六合彩”,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芗城区法院一审判刑13年。
2003年,漳州市金峰工业区开发总公司两次与丰乐村委会就征用该村的土地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金峰开发总公司将土地征用补偿费1300多万元分别转账到丰乐村委会在兴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的账户。
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间,丰乐村委会委员兼出纳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自从上述两个账户中各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26.7万元和34.24万元,合计60.94万元。郑某将其中4万元用于购买奇瑞牌小汽车做经营,将55.94万元用于“六合彩”赌博,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支出,所挪用款项至今均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身为丰乐村委会委员兼出纳,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赔偿款中,利用职便多次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所挪用款项数额巨大,而且至今无法退还。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满荣 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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