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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洪玉英
机动车撞了人,撞了白撞,还是不白撞?在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进入三审,遭遇“情与法”较量。关于机动车撞了行人该怎么赔的问题,成为本次审议的焦点。
在上次二审时,有委员和部门认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立法理念,注重保护交通活动中的弱者,同时兼顾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合法权益。
为此,草案修改二稿作了以下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50%至60%;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20%至30%;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10%;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无责最高赔10%等同白撞
虽然草案修改二稿对于双方的责任在幅度上作了修改,但在昨日的三审过程中,有代表提出了双方责任应该按照程度分而不是幅度分。该代表指出,在日本等发达国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相撞时,事故责任往往根据行人受伤的体位来划分。
也有代表指出,不应把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过于细化。特别是“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此之低的规定,实际上等于,只要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行人被撞了就是白撞。
一名代表指出,过于强调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责任,也与福州市目前的道路交通环境不相适应。据了解,在福州市多处十字路口,行人通行和车子拐弯绿灯同时亮起。如省政府门口的十字路口、五一路和津泰路交叉的十字路口等。在这些路口,由于车辆众多、人群拥挤,很容易发生车撞人事故,而且事故原因非常复杂,难以界定减轻责任多少百分比。
驾驶员行人事故责任 不应细分
从“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到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多担责,实施了三年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订立之初,被学术界誉为“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胜利。但交通事故中判责原则究竟应该公平为先还是人文至上,各方一直争执不休,道交法第76条的尴尬日益显现,第76条修正案草案10月底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道交法76条没有明确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到底应该赔偿多大比例。不少省份都是按照地方规定来实施的,目前只有福建和西藏还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在审议,有委员建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不要细分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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