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规范教育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2007年11月29日 09:13         来源:福州日报
           

  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28日联合出台我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明确了教育用地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建设,不得圈占和闲置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这项规定的出台规范了教育用地的管理。

  根据规定,全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内容包括:校舍建筑用地;高校体育活动用地和停车场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对于高校用地指标,特别指出,高等教育申请用地时,应有规划总平方案和建设计划,如需分期建设,还应提交各期建设内容、用地规划指标、动工期限、建成期限、办学期限等书面承诺。一些高校的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应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普通高等院校建设计划和规划总平面方案分期供地;前一期项目未动工建设的,下一期项目不予供地。未能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上述规定将有效保障教育建设项目节约用地。

  今后,高校在规划新项目时,建筑楼层将有严格要求,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5层;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

  (福州日报记者许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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