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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江荣义通讯员 倪斌鹭
本报讯 二手房买家付完定金后,就把为对方代办的产权私下转卖,并随后将转卖首付款26万元占为己有。最初卖主以刑事自诉控告中间买方,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间买方构成侵占罪,判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卖方经济损失26万元。
2005年3月,市民韩某将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一处房产委托朋友郭某出手。随后,郭某联系到买家林某,同年3月31日,韩某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林某出价40万元购买该房,并于签合同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余款37万元于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此后,因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林某就代为办理产权证,并缴纳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共计1万余元。
同年10月21日,林某以自己名义,作价50.5万元将房子卖给梅彭两人,并收取梅某2万元定金,同时约定次月10日前支付22.5万元,余款由梅某申请按揭贷款转入指定账户。当年11月30日,厦门某银行根据与梅某之间的协议,将26万元贷款转到韩某的代理人郭某的银行账户上。
2006年8月28日,没收到钱的韩某到湖里区法院,起诉了梅某和林某。庭审时韩某发现,梅某已于2005年11月30日将有关款项打入郭某的银行账户(账号为林某冒用郭某名字所设),但该款已于2005年12月2日被林某私自取走。去年1月9日,韩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获准。此后,韩某在多次向林某要求追讨26万元未果后,正式向所在地的集美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控告对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间买方林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已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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