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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宾馆3.2万一审被判12年

2008年04月11日 10:06         来源:

  本报讯 伙同他人抢劫宾馆,一审获重刑。4月9日,晋江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江西人吴某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而早在2002年,吴即因盗窃判刑入狱1年。

  “哥们,宾馆钱多啊,一起捞吧。”去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许,吴某煌在晋江市区阳光广场碰到贵州男子“老黑”(另案处理)。“老黑”说他在市区某宾馆开过房,知道总台现金多。经他提议,凌晨4时许,两人带刀来到某宾馆。“老黑”门口望风,吴提刀来到总台,用刀敲醒服务生,明言抢劫。服务生宗某大叫抢劫,吴惊慌之下,持刀砍伤宗某(经鉴定为轻微伤),并抢走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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