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福州新闻网讯祖屋拆迁后,福州人老范获得了一间沿街店面的补偿。拿到安置店面9年后,去年7月,老范办好安置店面的产权证后发现,店面面积比原有店面小。老范将某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定某开发商向老范赔偿5800元。
老范原有一间私有店面,面积28.88平方米。1993年6月,店面被某开发商拆迁。
1998年9月,老范与开发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将某新村11号店面安置给老范。双方等面积交换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000元,超面积1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按5000元计算,超面积1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万元计算。
协议约定安置店面的建筑面积为29.24平方米。老范按此面积交付开发商3万余元。
去年7月,老范办下店面产权证,发现店面建筑面积仅28.48平方米。老范认为开发商应退还多收的钱,并按有关法规,加倍补偿房屋面积不足部分的款项。
庭审中,某开发商向法庭表示愿退还多收老范的3800元。但开发商认为,安置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在协议中已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不同意赔钱,请求法院驳回老范的其他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范的安置店面面积比原店面面积少0.4平方米,某开发商在未能保证老范安置房面积的情况下,应对不足部分按就高价格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计价补偿老范,因此,开发商还应补偿老范2000元。
法院遂判定开发商退还老范3800元,并补偿差价款2000元。宣判后,开发商上诉到市中院,经二审,市中院维持了这两项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毛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