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市级劳模退休荣誉津贴提高
2008年08月28日 09:35         来源:泉州晚报  编辑:

  本报讯(记者林志党实习生曾峥)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方案称,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

  方案明确指出,经确认纳入市级劳动模范管理并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泉州市市级劳动模范(包括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已退休职工劳模,其退休荣誉津贴标准从每月40元提高到80元。农民劳动模范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仍保持荣誉的市级劳动模范其荣誉津贴由每月30元提高到60元。

  据介绍,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按劳动模范管理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劳动模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按所在单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当地同级财政安排,其中中央属或省属驻泉单位的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负担;市直系统的市级劳动模范由市劳动模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

  职工劳动模范退休、去世和是否保持荣誉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确认;农民劳动模范去世和是否保持荣誉由所在村委会确认,并及时报所在地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根据退休劳动模范状况编制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预算报当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发放。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要将每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情况于每年年底向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已享受省级及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劳模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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